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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时间:2016-09-15 11:36来源:院学生工作处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
第一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一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它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管理、服务工作,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勤俭作风,敬业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投入社会实践,用智力服务于社会,在实践中健康成长;对于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使之能安心完成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本着“方便互利,业余自愿,特困优先,以学为主,教管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考虑社会效益和教育作用,克服单纯注重经济效益的影响。
 
第二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筹措、管理勤工助学资金。委员会由一名院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部(处)、团委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系部、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五条  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心,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和院学工部(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隶属学生工作部(处)。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兼任),主持中心工作,审定中心的日常工作,审定中心的经费收支等;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由专职学生工作人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划组织实施全院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在调查了解学生的经济状况,富余精力等自然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一支由特困生为主组成的勤工助学活动基本队伍,建立特困生信息数据库和用工信息库;
3、在热心帮助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教职工中聘请一批各有专长的技术指导人员,成立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等。可根据业务特长和行业特点分若干小组;
4、广泛联系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
5、根据用工单位与岗位性质,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必要的上岗技能、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6、组织验收劳动质量、核发用工报酬;
7、总结勤工助学工作,表彰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8、协调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的工作,完成院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所在系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批准,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从业活动。从业时应遵纪守法。
第九条  我院勤工助学活动范围:全院学生宿舍的安全值勤;定期到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以及学院各行政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承包一定的清洁区等;参加科技开发、市场调研、家庭教育以及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的科学文化服务等;参加校园文明行为执勤等。
第十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校外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应限于假期。学生在校外受雇必须与雇主签约,并在协约中务必列有按《劳动法》处理双方间事务的条款。学院对学生无约受雇、不依法签约的活动及产生的后果不予承认和保护。勤工助学活动不同于经商,原则上不准学生在校内从事学生自发的经商活动。严禁占用课堂学习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岗位规范和有关的条例、规定,否则,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态度恶劣甚至寻衅滋事者,还将交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酬,原则上每周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勤助中心和用工单位按照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制定各工作岗位的劳酬标准,由用工单位填报《学生劳动情况考核表》,由勤助中心核审后按月发放。资金渠道及发放方法:(1)经勤助中心签批,从勤工助学基金支付;(2)由用工单位支付;(3)由用工单位和“基金”共同按比例支付。
 
第五章  工程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成立工程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成员基本条件:
1、有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2、关心学生生活与成长,热心助学事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4、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指导组成员的聘用
1、由中心根据活动的要求,提出指导组成员应具备的专业和技能等基本要求;
2、各有关单位根据条件推荐或个人自荐,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名单,形成技术指导人员和基本队伍储备;
3、根据活动安排和要求,分批组成技术指导小组。受聘人员由中心正式发放聘书,聘期为二年(第一年为试用),并根据指导情况按比例补贴。
第十五条  立项与合同签订
1、由建设工程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及相关要求;
2、由勤助中心负责组织拟出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图纸等预算报告;
3、项目预算报告送审计室进行预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与勤助中心(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原材料的采购与施工管理
原材料应由物质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勤助中心全面负责安排足够的技术指导人员与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
由工程建设单位、勤助中心,校审计室等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双方预先签订的合同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并对工程所用的材料逐项进行核对后,共同签署工程验收单。
第十八条  工程的审计决算
由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工程的预算送审报告,经校审计处审计决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是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二是学院拨款,由院财务处从学杂费中提取的经费;三是自筹资金,如勤工助学活动收入等;四是基金增值利息;五是社会赞助。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财务管理由指导委员会委托院财务处负责,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项目所需的原材科,人工等费用,其单项工程预算经费在千元以下时,由勤助中心立项后经主管单位或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到院财务报帐。所需经费达到千元以上时,应先经院预算审计,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有学生的单位,应把勤工助学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学生开展好这一活动。全校各部门均有义务向勤助中心提供勤工助学的信息岗位,不得将学生拒之门外和将学生当廉价劳动力,不得让其从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每学年度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较大贡献的学生以及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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